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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首都机场爆炸案9月17日开庭 律师称不应追刑责

    时间:2013-09-15 - 作者:admin - 阅读:261

        新京报讯 “7·20”首都机场爆炸案嫌疑人冀中星,涉嫌爆炸罪一案将于9月17日在朝阳法院公开审理。

        公诉机关认为,冀中星的行为构成爆炸罪。而冀中星的律师表示,嫌疑人不小心触到爆炸装置,不构成爆炸罪。

        事件中一民警轻微伤

        公诉机关指控,2013年7月20日,冀中星携带自制爆炸装置,从山东省鄄城县居住地乘长途汽车独自来京,并于当天18时许,来到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三号航站楼二层国际旅客到达B出口处。在遇到民警现场执法时,冀中星引爆自制爆炸装置,造成其本人重伤,一名民警面部、双臂及胸前背部多处灼伤,被鉴定为轻微伤。事发后,现场秩序混乱,国际旅客到达出口通道紧急关闭。冀中星被警方当场控制。

        公诉机关认为,冀中星的行为构成爆炸罪,依据刑法规定,“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”。

        律师称适用“治安处罚法”

        “在会见中,冀中星说绝对没有想到要引爆,也没想过自杀,只想以此引起社会关注。”冀中星的律师表示,通过观看现场监控录像分析,“可看出他是不想引爆”。

        律师称,冀中星所持的“炸弹”是用废旧手电筒和二踢脚做成的。事发时,冀中星把自制“炸弹”从左手换到右手,不小心触碰机关,引爆了“炸弹”。冀中星的左手被炸断飞了出去,目前已经截肢。

        “在人多的地方他也没想引爆,证明没想伤害他人,他也表示对自己行为很后悔。我认为,冀的行为属过失爆炸。”律师称,按照刑法规定,过失爆炸行为,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。冀的过失爆炸,炸断了他自己左手、左耳耳膜穿孔,并没有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,也没有造成他人财产或公共财产受损,其行为应按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处理。